探案说法 | 出借“两卡” 小心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南海网10月23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明知是来历不明的钱财,却为追求蝇头小利,帮助对方取款提现,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殊不知来钱快,栽得更快。近日,海口一小伙明知对方资金涉嫌诈骗,还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照片,换取报酬,被法院依法判决入刑。

2023年5月14日,无业在家的林某某,前同事小胖(身份不详,在逃)问其要不要做兼职,“就是只要把银行卡号告诉他,到时候会有钱转到我卡里,再配合他的朋友去免税店买东西,完成就给我500元好处费。”看到有这种躺着赚钱的“美差”,林某某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当天下午3点,小胖介绍的两个朋友开着车来接林某某。但途中对方改变口径,说只要把钱取出来给他们就行了,不用去买免税商品。他在车上把银行卡和身份证照片给了其中一名男子,并被告知有两笔共49990元转到他的卡里,对方把他带到银行门口,林某某便按照对方要求在ATM上取了2万元。接着又去柜台取了3万元,后面他就把这5万元现金交给那名男子,对方给了他500元现金的好处费。

被告人林某某事后供述,当他知道只要去取钱而不用去买免税商品的时候,他就察觉到事情不对劲,但是眼看到手的好处费,他也顾不得这么多。事后,小胖让他删除微信联系方式,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法律的追责,殊不知触碰法律红线,终将难逃法网。

2024年9月2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务必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没有“不劳而获”“低风险高利润”的好事,否则行差踏错,悔之晚矣。南海网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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