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申请小电视相关商标被部分驳回 二审维持原判
企查查APP显示,近日,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B站关联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案号为(2021)京行终145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企查查显示,经一审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申请号34420606的小电视相关商标,申请人为幻电公司,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类似群4101-4105、4107,初步审定部分为玩具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驳回部分(简称复审服务)为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注册号11377288的另一小电视相关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等。
上诉人幻电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1.知名媒体有关幻电公司的新闻报道;
2.哔哩哔哩公司网站介绍;
3.哔哩哔哩公司产品介绍;
4.诉争商标在幻电公司网站和哔哩哔哩网站视频界面的使用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幻电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9 年,B 站就“申请商标被驳回”一事回应称,网传被驳回的双框小电视商标是 B 站在 2015 年之前使用的品牌元素,除 41 类商标的部分群组外,其他双框小电视群组均获得了授权,目前该商标已经不再使用。从 2015 年起,B 站已将小电视品牌元素升级为了目前的蓝色单框小电视,并在同年就获得了该类别的商标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