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3个月离婚男子起诉返还106万彩礼 法院判返80万

据南风窗报道,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治理高额彩礼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刘某与朱某(女)2020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9月登记结婚。刘某于结婚当月向朱某银行账户转账一笔80万元并附言为“彩礼”,转账一笔26万元并附言为“五金”。后因筹备举办婚礼等事宜发生纠纷,于2020年11月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不到三个月。刘某起诉请求朱某返还彩礼106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关于案涉款项的性质,除已明确注明为彩礼的80万元款项外,备注为“五金”的26万元亦符合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也应当认定为彩礼。

双方虽有短暂同居经历,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鉴于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刘某支付彩礼后双方有共同筹备婚礼仪式、共同旅游、亲友相互往来等共同开销的情况,对该部分费用予以扣减。据此,法院酌情认定返还彩礼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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