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
2月1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惠政策申领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经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及企业,可以在金融方面、土地方面、财政方面和税费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具体来看,在金融方面,商业银行面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政策;对商业地产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银行发放贷款的期限、利率适用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相关政策;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信用债券和担保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专项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支持政策;商业银行发行支持住房租赁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增加住房租赁开发建设贷款和经营性贷款投放政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政策。
土地方面,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等政策;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或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产业园区内的工业用地,宗地内允许配建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支持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外的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政策;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支持政策。
在财政方面,执行中央财政及省市财政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在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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