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在津无房家庭首次公积金贷款还清后,仍可按首套房贷款

市场有消息称,天津住房公积金将出新政,执行认房不认贷。同时,网上流传着一份《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的通知》。

5月25日,澎湃新闻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确认,从5月25日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将有所调整,上述文件将很快挂网发布。

天津公积金服务热线工作人员表示,家庭有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公积金贷款不再放贷。如果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只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公积金贷款仍可放贷。在满足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套数以购房交易的时候,天津市住房交易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记载于交易合同文本上的购房套数为准。

《通知》包括调整套数核定标准、简化贷款审核要件等内容。贷款受理日期在2023年5月25日之前的,按《通知》施行前的政策执行;2023年5月25日(含当日)之后受理的按《通知》执行。贷款受理日期为贷款银行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职工贷款申请之日。

在调整套数核定标准方面,天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业务办理操作规程》中“职工家庭房屋套数认定”调整为:套数核定以住房交易时,天津市住房交易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并记载于住房交易合同文本上的购房套数为准。

购房套数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中记载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所在页各项数值累计计算。其中,职工家庭住房数为0的,发放首套住房贷款;职工家庭住房数为1的,发放二套住房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家庭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银行登录公积金贷款发放业务办理系统,通过“贷款查询试算-本地职工查询试算”功能,录入或读取借款人、配偶(如有)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选择配偶是否为共同借款人,查询调取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根据查询结果判断缴存职工家庭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职工离婚的,离婚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目前,天津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根据天津在2022年12月21日发布的《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以天津统一贷款限额为基础上浮20%。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天津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40%的首付款,最高可贷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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