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案说法 | 出借“两卡” 小心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南海网10月23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黄叶)明知是来历不明的钱财,却为追求蝇头小利,帮助对方取款提现,沦为违法犯罪的“帮凶”,殊不知来钱快,栽得更快。近日,海口一小伙明知对方资金涉嫌诈骗,还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照片,换取报酬,被法院依法判决入刑。

2023年5月14日,无业在家的林某某,前同事小胖(身份不详,在逃)问其要不要做兼职,“就是只要把银行卡号告诉他,到时候会有钱转到我卡里,再配合他的朋友去免税店买东西,完成就给我500元好处费。”看到有这种躺着赚钱的“美差”,林某某想都没想就答应了。

当天下午3点,小胖介绍的两个朋友开着车来接林某某。但途中对方改变口径,说只要把钱取出来给他们就行了,不用去买免税商品。他在车上把银行卡和身份证照片给了其中一名男子,并被告知有两笔共49990元转到他的卡里,对方把他带到银行门口,林某某便按照对方要求在ATM上取了2万元。接着又去柜台取了3万元,后面他就把这5万元现金交给那名男子,对方给了他500元现金的好处费。

被告人林某某事后供述,当他知道只要去取钱而不用去买免税商品的时候,他就察觉到事情不对劲,但是眼看到手的好处费,他也顾不得这么多。事后,小胖让他删除微信联系方式,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法律的追责,殊不知触碰法律红线,终将难逃法网。

2024年9月2日,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检察官说法:

检察官表示,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务必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没有“不劳而获”“低风险高利润”的好事,否则行差踏错,悔之晚矣。南海网版权声明:

以上内容由南海网原创生产,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上述内容的任何部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抄录、传播或与其它产品捆绑使用、销售。如需转载,请与南海网联系授权,凡侵犯本公司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本公司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电子邮箱:nhwglzx@163.com. 责任编辑:郭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