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劳动仲裁的7个错误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争议纠纷,首先要做的就是去申请劳动仲裁。但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仲裁都会受理,都会一番风顺,今天整理劳动者劳动仲裁最容易犯的几项错误。

一、管辖范围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举例:阿良北京东城区人,在东城区居住。单位注册地在北京市通州区,实际办公地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西城区。那么阿良只能向北京通州区劳动或西城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二、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不符合法定规定的主体资格

劳动仲裁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劳动者方须是成年且未退休的公民,用人单位方需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举例:退休后的阿良到马某开具的工厂上班,(该工厂并未申领营业执照),那么阿良和马某的工厂,双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三、不注意时效性,导致仲裁时效超期

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时效超期,部分主张诉求就得不到支持

四、仲裁主体错误

劳动仲裁受理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争议。但是部分劳动者常常混淆用人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 ,此类情况也常发生劳务派遣和分包模式中。

只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才是用人单位,才是仲裁的主体。仲裁主体错误必然承担败诉。

五、向仲裁主张社保和公积金的诉求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保和公积金发生的争议,劳动仲裁不予受理。

六、仲裁期间变更联系方式,居住地址不通知仲裁委

仲裁委受理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后,会立案,邮寄材料并排期,开庭。这个过程需要几天甚至十几天,几十天。如果劳动者这期间因变更联系方式或居住地址,导致仲裁委联系不上当事人,会错过后续的开庭已经审理。

七、不按时出庭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按自动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将缺席审理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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