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之谦再度回应“盗摄”:文字乃凶器 可传善可滋恶

薛之谦今日发文,再回应“被指盗摄”一事。他转发了央视新闻16日的一篇博文,并附言道:“文字 乃凶器  可传善 可滋恶 流量 是干爹 可换银 可报应”。

在央视新闻的这篇博文中,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我国法律上没有盗摄这个说法,这应当是侵害著作权的一种通俗的叫法。一个照片或小片段,用于自己欣赏、个人研究、课堂教学,为了评价或评论某个已发表的作品,都是合理的使用范围,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但是,如果将电影中的精彩片段在短视频平台传播,若当事人不许可,权利人不同意,则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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