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水:取消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推行房票安置制、“带押过户”

据微信公众号“甘肃政务”7月31日消息,近日,甘肃省天水市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涉及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购房首付、购房补贴、公积金贷款等方面。

推行房票安置制度,推行“带押过户”

全面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支持已抵押贷款的房屋转让,权利人申请办理已抵押的房屋转移登记时,无需卖方办理提前归还贷款、注销抵押登记等业务,只需买卖双方及涉及的贷款银行达成一致,签订“带押过户”协议,即可按程序完成所有权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

鼓励住房“以旧换新”。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平等磋商,收购、委托出售及租赁群众旧房,助力群众换购新建商品房,满足群众改善性住房消费需求。

同时,推行房票安置制度。对城市更新项目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和房票安置。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商品房,享受购房优惠、税收减免、金融贷款、子女入学等支持政策。

取消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

文件提出,取消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取消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要求,销售价格由开发企业按照市场销售情况适时调整。

文件提出,落实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金融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城市融资协调机制作用,搭建银企沟通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白名单”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确保“应贷尽贷”,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

合理确定住宅用地供给。坚持“净地”出让,根据本市商品住房库存情况,结合房地产市场需求,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量,确保住宅用地供需平衡。

开展促销活动:发放购房补贴

开展房地产促销活动。按照“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群众受益”原则,通过举办房交会、发放购房补贴等多种方式开展房屋促销活动。支持单位和社会团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开展商品住房团购活动。自2024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合同签订和备案均在本时间段内),在秦州区、麦积区和经开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取得相关购房手续的,实施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下首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给予购房补贴(其中:对2020年以来,在本市就业的高职及以上院校毕业生,凭社保缴纳证明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首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2%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首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2%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下二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2%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二套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5%给予购房补贴;对于购买第三套或以上套数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75%给予购房补贴,以上补贴资金单套补贴额度最高3万元。文件称,设立补贴发放资金专户,市财政筹集1000万元,秦州区、麦积区财政各筹集500万元,经开区筹集300万元。每套销售房屋奖补资金按市财政承担40%、房屋属地财政承担60%的比例确定,后续资金按市区两级承担比例继续投入,至2024年10月31日活动结束截止。

天水市还提出,支持多孩家庭购房。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备案的购房合同日期为准)、2025年6月30日前缴纳契税、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贴申请的,两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0.75%给予购房补贴,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5%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从房屋属地财政中支出,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和缴纳契税票据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支持现役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购房需求。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以备案的购房合同日期为准)、2025年6月30日前缴纳契税、2025年12月31日前办理补贴申请的,现役军人(军属)和退役军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1.5%给予购房补贴。补贴资金从房屋属地财政中支出,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和缴纳契税票据向属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继续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本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降低贷款首付,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文件要求,优化购房贷款政策。

商业贷款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的通知》,取消全市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最低利率水平执行。

同时,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商业贷款(包含公积金和商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且不得超过65岁,退休年龄一般按照男性60岁,女性55岁计算。高级专家、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等人员的退休年龄以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公积金方面,凡有意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新市民,提供本人身份证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正常缴存后,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此前已使用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购房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的,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执行本市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比例降低至20%。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夫妻双方缴存者,秦州区、麦积区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70万元,二套房提高至65万元;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首套房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提高至60万元,二套房提高至55万元。单方缴存者,秦州区、麦积区首套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元提高至55万元,二套房提高至50万元;秦安县、甘谷县、武山县、清水县、张家川县首套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45万元,二套房提高至40万元。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原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购买二套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在原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在原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购买取得相关标识证书的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住宅的,贷款额度在原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增加5万元。

单身或单方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父母可作为共同借款人。父母为共同借款人的,申请贷款不计算父母名下房屋套数,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账户余额合并计算。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购房的,可向天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与本地贷款职工同等享有贷款权益,无缴存地、户籍地等条件的限制。强化住房公积金区域一体化共享协同平台应用,加强跨地域业务协同联办,推行异地“月冲还贷”业务。

此外,天水市还将提高贷款办理效率,压缩办理时限,抵押登记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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