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洪河道内禁种高秆作物 转包方未尽告知义务合同可解除
本文转自:农民日报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李秀萍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其中,在谭某祥诉常某龙、常某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里,人民法院严格执行黄河流域河道管理和保护规定,依法判令解除在黄河淤背区种植高秆作物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消除黄河行洪安全隐患。
原来,2018年2月,被告常某龙、常某峰等人与山东东阿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东阿河务局)签订《东阿黄河淤背区开发种植协议书》,承包期限自2018年3月至2026年3月,种植内容约定“甲方提供黄河淤背区土地,乙方负责开发种植经济林、果树、绿化美化树种、苗圃等,不提倡种植杨树,禁止种植小麦、玉米、棉花等高秆农作物”。2023年3月,原告谭某祥与常某龙、常某峰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为此支付6万元承包费。签约时,谭某祥曾告知租赁该块土地欲种植玉米,常某龙表示可以种植,也未向谭某祥出示与东阿河务局签订的种植协议及告知相关禁止性约定。东阿河务局在巡视过程中得知谭某祥欲在案涉土地种植春玉米时,告知黄河流域淤背区禁止种植高秆作物。谭某祥即停止作业。双方多次协商种植事宜未果,引发纠纷。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黄河淤背区的开发使用应当遵守黄河河务管理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案涉《东阿黄河淤背区开发种植协议书》中关于种植范围的特别约定不仅是常某龙、常某峰的合同义务,也是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法定义务。常某龙、常某峰向谭某祥转包案涉土地时,隐瞒该块土地禁止种植高秆作物的事实,导致谭某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遂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由常某龙、常某峰向谭某祥返还承包费6万元。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在黄河河道承包经营违反管理要求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规定,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开发利用黄河淤背区应遵守黄河河务管理规定,种植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严格执行黄河保护法的规定,依法判令当事人解除合同、返还财产,消除黄河行洪安全隐患,运用法治手段保障黄河安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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