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拟规范商业特许经营发展

6月25日,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关于完善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指出,《通知》主要是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商业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

《通知》对商业特许经营的统一经营模式、经营资源、备案直营店等关键业务范畴作出明确界定。其中,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通知》规定,要规范备案工作,包括明确备案要求、强化合同要求、规范撤销流程。《通知》明确,商务主管部门不得无故拖延审核时限,自收到特许人申请备案资料之日起,资料符合规定的,10日内予以备案;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资料,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同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中应包括“冷静期”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冷静期”条款,或虽然约定了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但在此期限内特许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返还特许经营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提醒特许人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通知》要求特许人强化披露义务,人民法院判决特许人合同欺诈的(包括关于经营资源、特许人基本情况、境内被特许人情况、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质量、特许经营费用等信息的欺诈),以及特许人隐瞒因特许经营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等事实的,相关部门查实后可依据相关条例予以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还要依托备案审核和企业年度特许经营合同报告工作,依法依规采集特许人基本信息、经营资源、加盟店数量等数据信息。

《通知》指出,省级商务、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相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确保违规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对应备案而未备案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督导力度,运用提醒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特许人及时备案。

对于特许经营纠纷较为集中的饮品、餐饮、零售等行业,《通知》要求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

《通知》明确,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互联网平台应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对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的平台用户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鼓励短视频平台面向用户开展防范通过商业特许经营进行诈骗的公益宣传,对新出现的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

记者 秦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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